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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于建丽、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建丽,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杜静,苏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建丽,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芦台镇新华道滨新小区商住4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月,女,该公司职员。原审被告:杜静,女,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宽,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推荐。原审被告:苏金虎,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起宽,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司法局汉沽司法所推荐。上诉人于建丽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卓越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静、苏金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6民初42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建丽于2017年8月28日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于建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建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建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 东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张晓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