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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8601民初3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荣与上海樊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上海樊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3594号原告:陈荣,女,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上海樊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1幢F225室。法定代表人:杨园。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陈荣与被告上海樊尔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陈荣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潘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