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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4527蒋伟平与蒋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伟平,蒋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527号原告:蒋伟平,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现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华,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平,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荣,苏州市姑苏区虎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蒋伟平诉被告蒋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原告蒋伟平向本院申请追加汤翠平、苏州市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8月10日,原告蒋伟平撤回追加申请。2017年8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蒋伟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华、被告蒋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重荣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蒋伟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确认苏州市姑苏区新庄西路18号8幢204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弟关系,其父蒋振华原单位分配有两套共有住房分别以蒋振华和蒋平名义通过房改政策购买。1998年被告名下房产拆迁,经协商蒋振华名下房产归被告所有,被告名下胥门外大街4号402室房产拆迁后所得房产归原告所有。1998年12月14日,原告以被拆迁人名义与拆迁人苏州市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将苏州市姑苏区新庄西路18号8幢204室安置有原告所有,原告办理了产权交还换并入住至今。原告于2002年5月19日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受到被告的阻挠。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州市姑苏区新庄西路18号8幢204室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苏州市建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告蒋伟平与被告蒋平之间并无诉称苏州市姑苏区新庄西路18号8幢204室所有权归属纠纷,原告蒋伟平的诉讼不成立,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蒋伟平的起诉。驳回起诉后,原告蒋伟平可另行诉讼以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伟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陶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