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民特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纪校丹、马淑贤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校丹,马淑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5民特501号申请人:纪校丹,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申请人:马淑贤,女,1928年3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和平区。代理人:纪娜莉(马淑贤之女),女,195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代理人:纪伟华(马淑贤之子),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代理人:纪伟宁(马淑贤之子),男,195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纪校丹申请认定马淑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纪校丹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自2015年4月15日患xx,不能下地走路,长期卧床,大脑意识逐渐模糊,生活不能自理,现在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认定马淑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纪校丹为马淑贤的监护人。纪伟宁称,同意纪校丹做监护人,但纪伟宁也申请做监护人。纪伟华称,作为女儿纪校丹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同意纪校丹做监护人。不同意纪伟宁做监护人。纪娜莉称,同意纪校丹做监护人,纪校丹已经尽到了赡养义务,身体状况也比较好。同意纪伟宁和纪校丹共同做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纪校丹与被申请人马淑贤系母女关系。马淑贤的丈夫纪文海于2010年1月14日去世,马淑贤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纪伟宁、次子纪伟华、长女纪娜莉、次女纪校丹。马淑贤现患有xx。经申请人纪校丹申请,本院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马淑贤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8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马淑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经鉴定,被申请人马淑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纪校丹的申请具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申请人的四个子女对监护人的指定有争议,故本院不予指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马淑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驳回指定纪校丹为马淑贤监护人的申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浩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