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德峰与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峰,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闫邵屯村村民委员会,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闫邵屯村第八小组,王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初91号原告王德峰,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焦孟霞,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东升,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培国,区长。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住所地:聊城市龙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昭江,局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忠运,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干部。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法定代表人刘勇刚,主任。第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闫邵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闫邵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德安,主任。第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闫邵屯村第八小组。住所地同上。负责人王凤德,组长。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仪茹,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德宝,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峰诉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政府、聊城市东昌府区农业局、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闫邵屯村村民委员会、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闫���屯村第八小组、王德宝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王德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德峰负担。审 判 长 雷素兰审 判 员 于淑青人民陪审员 褚中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梦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