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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7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薛章来与张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章来,张玉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7181号原告:薛章来,男,汉族,1946年4月9日生,住汝州市。被告:张玉文,女,汉族,1957年7月16日生,住汝州市。原告薛章来与被告张玉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薛章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章来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章来撤诉。案件受理费65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毛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