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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新忠与杨子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忠,杨子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54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忠,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杨子江,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新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子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新忠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212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鹏审判员 秦启道审判员 秦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蓓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