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3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家均与蔡兴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均,蔡兴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95号原告:蔡家均,男,194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蔡兴果,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蔡家均与被告蔡兴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蔡家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家均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家均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家均负担。审判员 朱琪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