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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蔡家均与蔡兴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家均,蔡兴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3民初1795号原告:蔡家均,男,194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被告:蔡兴果,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六枝特区。原告蔡家均与被告蔡兴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蔡家均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家均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家均撤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家均负担。审判员  朱琪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