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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罗培军、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培军,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仁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22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培军,男,壮族,农民,住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衡阳东路衡秀里19号。法定代表人林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仁欢,男,汉族,广西河池市交通局职工,住广西河池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培军与被执行人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仁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2017)桂1222执36号]一案中,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222民终16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被告)吴仁欢支付申请执行人(原告)罗培军劳动报酬款人民币104131.00元(含案件受理2335.90元,不含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吴仁欢在河池市××财务室有工程款。故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桂1222执36号执行冻结裁定书,并向河池市交通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冻结)属被执行人吴仁欢106760.85元的工程款,其后,被执行人吴仁欢自动履行完毕(2016)桂12民终1658号民事调解书所达成的义务,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款10179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35.90元,并支付执行费1462.00元,共计人民币105592.90元。据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终16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汉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覃图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