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8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丁荣桥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荣桥,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0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荣桥,男,1949年1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广,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董事长。上诉人丁荣桥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二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9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荣桥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支持丁荣桥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丁荣桥是1968年3月入伍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兵,1973年因北京建设需要,500多名优秀骨干军人从祖国西南奉命调京,直接集体转到��京二建公司工作。丁荣桥先后在保卫部门、行政队任队长职务和项目经理职务,应在2009年办退休手续。北京二建公司一直推脱,劳动仲裁不处理,无奈诉至法院。经咨询社保部门,必须有原单位办理社保手续才能给丁荣桥补办退休手续。至于北京二建公司是否给丁荣桥办理过社保手续,现在社保部门没有记载,无法证明。一审庭审中,北京二建公司说找不到档案了。丁荣桥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赔偿损失,符合劳动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释,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北京二建公司亦应赔偿损失。北京二建公司对于丁荣桥的上诉理由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丁荣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北京二建公司赔付退休养老金322080元(按每月3355元,自2009年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共计8年计算);2、补办劳动人事档案办理退休手续;3、由北京二建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丁荣桥要求北京二建公司为其补办人事档案办理退休手续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法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北京二建公司出示其为丁荣桥缴纳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账》,可以说明北京二建公司已经履行为丁荣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因此,丁荣桥所主张由北京二建公司赔付退休养老金的诉讼请求,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丁荣桥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丁荣桥以北京二建公司未按规定为丁荣桥缴纳养老保险,致使其无法领取养老金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北京二建公司赔偿退休养老金。经查,北京二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为丁荣桥缴纳1992年10月至1994年12月养老保险的《职工养老保���手册》及《北京市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台账》,证明北京二建公司已经履行为丁荣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丁荣桥的起诉不具备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定受理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丁荣桥的起诉于法有据,并无不当。丁荣桥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丁荣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张昆仑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解梦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