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谢连贵、孔令旺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贵,孔令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253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连贵,男,1975年7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被告人孔令旺,男,1974年5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上饶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连贵、孔令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连贵、孔令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谢连贵因劳资纠纷在古田县城西街道龙景佳园门口向被害人罗某索要工资,未果,遂与被告人孔令旺及谢连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诱骗罗某驾车搭载其三人前往大桥镇工地。途中,谢连贵、孔令旺与谢连某逼停车辆,使用暴力将罗某扣押于车内并强行带往江西省上饶县。当日13时30分许,罗某被解救。经鉴定,罗某的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连贵、孔令旺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均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连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孔令旺辩解,他不懂得法律,认为本案中他没有控制罗某,不是非法拘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连贵认为被害人罗某拖欠其工资,要求被告人孔令旺(谢连贵表兄)、同案人谢连某(谢连贵兄长)帮助讨要,商议若罗某不付款,就将其强行带到谢连贵的江西老家,让罗某见到谢连贵的家庭困难情况,促使其还钱。2016年10月27日9时许,谢连贵在古田县城西街道龙景佳园门口守候罗某,向罗某索要工资,未果,遂与孔令旺、谢连某以搭车前往工地为由,诱骗罗某驾驶闽D×××××皮卡车搭载其三人前往大桥镇。行至304省道翠屏湖大桥路段,谢连贵逼停车辆,与孔令旺、谢连某通过拖住手脚等暴力手段将罗某扣押于车内,由谢连某驾车,共同将罗某带往江西省上饶县。当日13时30分许,罗某在福建省与江西省交界处的收费站被检查站民警解救。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罗某的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1月22日、4月26日,被告人谢连贵、孔令旺先后被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罗某陈述、辨认笔录证实,他在古田县供电有限公司承包电力工程,负责大桥镇与鹤塘镇之间电力工程的维护与修理。谢连贵在他承包的工程做事约三、四年,口头约定工资按日计算,每日320元。约2016年3月1日至10月10日,谢连贵出工200天,工资计64000元,至10月23日他以转账、现金等已如数付款,但谢连贵提出工资要按每月算,约计72000元,遂向他讨要约10000元。2016年10月27日8时许,他出门吃早餐时发现谢连贵坐在他的闽D×××××皮卡车后斗上,让他带着去大桥的一个施工队打工,他答应了。早餐后,他回到古田县六一四路运输公司宿舍332号的办公室,谢连贵也跟着他。他告诉谢连贵,自己要先办点事,谢连贵也执意坐上他的车,还说有两个朋友要一起到大桥打工,让他一同载去。他同意了,后来谢连贵的堂兄谢连某及另一名男子也坐到他车上。他开车到马垱村取了材料后前往大桥,9时20分许至翠屏湖大桥约100米处,坐在副驾驶座的谢连贵突然拔了他的车钥匙,双手抱住他,坐在后排的谢连某手上拿着个碎啤酒瓶插向他大腿,另一只手抓着他的脖子,叫他老实点,否则就捅死他,后排的另一名男子也跟着抓住他。他大声喊叫,被捂住嘴。这时车已停下了,谢连某与谢连贵和另一名男子用手抓着他,把他拖到车后排中间,谢连某和另一名男子分坐在两侧。谢连贵开车掉头,还把他的手机放到驾驶室前挡风玻璃下阻止他使用。随后由谢连某开车返回古田方向,谢连贵坐到后排,要求他拿出钱,否则家人要受连累,并与另一个男子分别抓住他的手指、手腕,过了水口才松手,车开到南平上高速公路从建阳前往上饶。14时许到福建与江西交界处收费站,遇到警察检查。他用眼神暗示警察,警察让他下车,他说了自己被殴打,要求单独开车回去。警察同意了,他自己开车回到古田,并报警。他的大腿是被谢连某用啤酒瓶插伤的。事后,谢连某通过电话、短信威胁要求他汇钱到指定账户,谢连贵也打电话要他汇钱。经照片辨认,罗某辨认出谢连某、谢连贵及非法控制他的另一名男子即孔令旺。2、证人向亚军证言、辨认笔录证实,他和谢连贵等在罗某承包的电力工程打工,工资按天计算。谢连贵算是带班的,日工资320元,工期至2016年10月份。罗某平常没有拖欠工人工资。经照片辨认,向亚军指认出谢连贵。3、罗某尾号5976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于2016年6月8日、8月30日分别转支14500元、10000元到谢连贵账户。4、闽D×××××工具车上路行驶的部分卡口照片证实,该车于2016年10月27日9时29分5秒行经极乐村往古田方向,10时20分8秒行经延平区樟湖高洲卡口,11时31分2秒行经延平区半山云庭门口,17时44分24秒行经宁德高速支队古政高速A道6KM+400M02。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罗某手机有收到被威胁要求付款的短信。6、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证实,古田翠屏湖大桥附近路段现场概况、闽D×××××皮卡车概况,车内驾驶室、车后排发现啤酒瓶碎片。7、古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罗某全身多处挫伤,属钝器伤;左大腿中段外侧1裂创长7.8厘米,属锐器伤;右颊部口腔粘膜破损,评定为轻微伤。8、被告人谢连贵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约2012年间,他开始在罗某承包的工程做电工,2016年3月起每月工资10000元,约定月结,未签订合同。至2016年10月,罗某欠他工资约两万元。9月底,因父母生病急需用钱,他要求罗某付工资。罗某推说没钱,后拒接电话。案发前两天,他打电话告诉兄长谢连某、表哥孔令旺,说拿不到工资,叫二人来古田帮助设法将罗某带到江西老家,看看他家的经济困难,促使罗某还钱。当天谢连某、孔令旺从江西来到古田,与他商议,决定先到罗某办公室守候,以顺路带他们去工地为由坐上罗某的车,侍机将罗某带到江西。案发当日,三人在古田县城西街道龙景佳园小区罗某的办公室楼下发现罗某。他问罗某为何不接电话,罗某说没听见手机响,还说要外出办事,让他等着。约9时,罗某回来,他告诉罗某,他们三人想搭车去大桥做事。罗某遂开着白色皮卡车送他们往大桥,他坐在副驾驶座,谢连某、孔令旺坐在后排,到了翠屏湖大桥附近,他谎称要解手让罗某停车,车停下后他直接拔掉车钥匙,谢连某、孔令旺用手臂从身后勒住罗某脖子,使劲拉向后排,他抬起罗某的双脚将其往后推,罗某一直挣扎反抗。他叫罗某跟他去江西老家,看看他家里情况,付还工资。谢连某、孔令旺也帮助他讨要,但罗某否认有拖欠工资。罗某坐到车后排,他和孔令旺分别抓住罗某的手指坐在两侧,谢连某驾车返回古田城关沿路到水口,罗某接听了手机来电,通话后手机被他们扔到副驾驶座上。他们驾车经南平、建阳上高速公路往江西上饶,下午近14时在武夷山与江西交界处被警察拦车。他发现罗某腿部受伤,警察将他们带到派出所,他告知事情原委。罗某腿部是在拉扯过程中被车上的碎玻璃割伤的。罗某于14时许开车回古田。他们三人返回江西。事后,谢连某、孔令旺向他拿了罗某电话号码,两人如何帮他讨要工资的,他不知情,他自己也打了电话向罗某讨要。经照片辨认,谢连贵指认出罗某、谢连某、孔令旺。谢连贵还辨认了他与谢连某、孔令旺坐上罗某车辆的地点即古田县龙景佳园小区门口以及古田翠屏湖大桥路段等现场。9、被告人孔令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证实,谢连某、谢连贵是他表兄弟。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谢连某告诉他,谢连贵在外打工被老板(经孔令旺辨认即罗某)拖欠工资,谢连贵也打电话告诉他此事,让他帮助讨要,他答应了,遂和谢连某一起来到古田。谢连某、谢连贵说罗某若给钱就算了,若不愿意,就把罗某带到江西谢连贵家里看看实际情况。次日6时许,外出蹲守罗某的谢连贵回来,说找到人了,并带他俩到罗某住处附近,指认了罗某的车辆,谢连贵还带着行李坐上了车后斗。8时许,罗某到场,和谢连贵说起工资的事。后来谢连贵坐罗某的这辆车,他和谢连某坐罗某的另一辆车到了一个仓库。约一个多小时后,谢连贵告诉罗某,要搭车一起去工地,于是他们三人都坐上罗某的车,谢连贵坐在副驾驶座,他和谢连某坐后排,车开往大桥方向。谢连贵向罗某讨要工资,罗某否认有拖欠工资,谢连某让罗某到谢连贵老家看看经济情况。二十几分钟后到翠屏湖大桥,谢连贵突然拉住方向盘,车辆右拐,停车,谢连贵拔掉车钥匙。谢连某、谢连贵和他分别抱住罗某的胸部、双脚、手臂,强行拖向车后排。罗某挣扎喊叫,被谢连某掐住脖子,用手指插到嘴里。罗某被拖到后排,他和谢连某分别抓住罗某的一只手,坐在两侧,先由谢连贵开车,随后改由谢连某开车返回古田方向,谢连贵到后排抱住罗某的手坐在另一侧。后来,罗某比较配合,他们就不再抱住罗某的手,又说起工资。14时许,他们驾车在江西与福建交界处收费站遇到警察拦车,警察发现罗某腿部有伤,就将他们分开,罗某自己开车回去了。他不知道罗某腿部如何受伤。经照片辨认,孔令旺指认出谢连某、谢连贵、罗某。孔令旺还辨认了古田翠屏湖大桥路段、谢连贵蹲守罗某的地点即古田县龙景佳园小区门口。10、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告人谢连贵、孔令旺系被抓获。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谢连贵、孔令旺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连贵、孔令旺伙同同案人为讨要工资以暴力等方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孔令旺认为本案中他没有控制罗某,不是非法拘禁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谢连贵、谢连某、孔令旺为促使罗某付工资,以逼停车辆、拖住手脚等暴力手段将罗某限制在车内,带往江西方向,使罗某失去人身自由数小时,构成非法拘禁,孔令旺亦供认了上述主要经过,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事实认定。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谢连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孔令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主要事实经过,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连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孔令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林光义审 判 员 黄晓芬人民陪审员 兰成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