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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32执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峨边平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边平,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2执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峨边平等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董事长。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川1132执57号之一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636065.00元,现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存款636065.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 登 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吉左拉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