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经济合作社、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259号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住所地鹰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8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袁曦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安冬,北京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双营村经济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鹰潭点石金良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