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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执恢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缪玉蓉与李明章、丁艳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玉蓉,李明章,丁艳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恢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缪玉蓉,女,195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李明章,男,194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丁艳昕,女,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缪玉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明章应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万元,丁艳昕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275元,由二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艳昕在乐山市商业银行的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荫建审判员  余红波审判员  胡 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