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民终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昔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昔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赵志鹏,毛秀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25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352号。负责人王国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武斌,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丽,河北千山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昔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城区社区河东村凤凰星城商铺15号。法定代表人吴荣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平,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志鹏,男,1981年4月20日生,汉族,昔阳县李家庄乡南庄村村民,现住本村。身份证号:142424198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秀刚,男,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昔阳县村民,现住本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昔阳县世捷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赵志鹏、毛秀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2017)晋072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郝永丽审判员  范光伟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永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