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2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2307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连云港三槐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三槐服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中路56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海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连云港三槐服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人民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昭中,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三槐服饰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30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连云港三槐服饰销售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央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84833.1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06执230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以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柳 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