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7民初4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4281苏州瑞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瑞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281号原告:苏州瑞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珠江路117号5幢创新中心C座506A室。法定代表人:邹国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倩,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凤北荡路。法定代表人:黄道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瑞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正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三男独任审判。本院通知本案于2017年8月31日13时30分于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但原告方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瑞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80元,由原告苏州瑞怡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三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璐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