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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1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1民初535号原告:刘建国,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布尔津县神湖东路。法定代表人:蔡燕伟,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刘建国与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建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国以与被告新疆天筑华鑫投资(集团)天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之中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4635.76元,减半收取计2317.88元,由原告刘建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