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少玲、陈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玲,陈宗平,胡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4执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少玲,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陈宗平,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胡秀云,女,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玲与被执行人陈宗平、胡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少玲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924民初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东审判员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