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21执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鹏云与史志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鹏云,史志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1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刘鹏云,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史志雨,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丰县。本院在执行刘继忠与史志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苏032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志雨的银行存款20万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0万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能庆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为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