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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3民初40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李盛英与程富友、黄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盛英,黄家德,程富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049号之一原告:李盛英,女,汉族,1955年8月1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志敏,重庆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家德,男,汉族,1953年3月7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程富友,女,汉族,1955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李盛英与被告黄家德、程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盛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盛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5元,财产保全费4220元,合计9785元,由原告李盛英负担。审 判 员 罗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胡超书 记 员 柳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