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曹辉、曹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辉,曹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财保121号申请人:曹辉,男,198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曹震,男,197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曹辉,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28号美的城18号楼2单元903室房屋一套,申请人已提供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166号窦庄小区12-1-16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位于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428号美的城18-2-903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50万元。二、立即查封担保人李娜名下位于邯郸市丛台区青年路166号窦庄小区12-1-16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