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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桂娥、刘梦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娥,刘梦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7执114号申请执行人王桂娥,女,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刘梦贵,男,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王桂娥与刘梦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干法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息516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尚未执行到位,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余额、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干法民一初字第13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忠全审判员  周云高审判员  胡祖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甘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