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本武与周连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本武,周连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271号原告:成本武,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周连庆,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成本武诉被告周连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成本武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本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本武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成本武负担。审 判 长 巩若润人民陪审员 石 芸人民陪审员 成方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亭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