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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本武与周连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本武,周连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1271号原告:成本武,男,1954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周连庆,男,1980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原告成本武诉被告周连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成本武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本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本武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3元,由原告成本武负担。审 判 长  巩若润人民陪审员  石 芸人民陪审员  成方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董亭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