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临尧法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悦诗皓与孔宪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悦诗皓,孔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临尧法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悦诗皓,男,200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宪军,男,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悦诗皓与被执行人孔宪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孔宪军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宪军银行存款7165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