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4197号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小区,法定代表人刘晓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帅,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中州大道,负责人魏治国,职务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华菱鑫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兴政审判员 韩伟周陪审员 刘金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