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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红旗、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旗,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453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旗,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王会,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本院在执行张红旗与王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王会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红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会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红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厅审判员  孟祥东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唯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