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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民初3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廷远与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远,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李天芬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534号原告:王廷远,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水坝塘镇。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镇长。第三人:李天芬,女,195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原告王廷远诉被告桐梓县水坝塘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李天芬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王廷远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廷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王廷远负担。审 判 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李永发书 记 员  陈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