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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许佳周、杨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许佳周,杨燕,周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251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14楼。负责人:张建中,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咏,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燕华,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佳周,男,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杨燕,女,198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执行人:周建萍,女,195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许佳周、杨燕、周建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602执25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纪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