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5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建良与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良,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5253号原告:陈建良,男,199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郑涛,男,199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陈建良与被告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建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6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口头承诺临时周转,过一个月后归还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均借故推托,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借条一份。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郑涛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被告郑涛拒不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建良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5月2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郑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先预交300元,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俞高奇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