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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李金涛等与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李金涛,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民初1343号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新孟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行何飞,任总经理。原告:李金涛,男,汉族,1974年8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立明,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张市镇孔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志勇,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永,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根,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河南德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李金涛诉被告开封市天源面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二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扣留原告车辆豫H×××××、豫H21**挂的损失5万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及因被告侵权产生的交通费、伙食补助、住宿费、评估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5日原告车辆与被告扦样机相碰受损,协商未果,被告把原告豫H×××××、豫H21**挂及集装箱扣留在被告处,2016年9月17日原告又去协商未果,无奈诉至人民法院,以求公正解决。被告辩称:1、李金涛作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告知李金涛申请再审;2、被告没有扣原告德众物流的车,其要求赔偿损失不成立,请法庭驳回原告德众物流的请求。本院认为,李金涛不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已由本院(2016)豫0223民初333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其又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金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子刚人民陪审员  王广金人民陪审员  蔡战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凯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