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1365号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机电项目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69965922XT。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明,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东。法定代表人:强岱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成中德传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艳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孙鹏程书 记 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