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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白双全与陈玉宝、陈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双全,陈玉宝,陈铁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4797号原告:白双全,男,1967年8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玉宝,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陈铁山,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白双全与陈玉宝、陈铁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双全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白双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双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双全负担。审判员张国彬二○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宫文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