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4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春山与涡阳县高公镇高公居委会、李春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山,涡阳县高公镇高公居委会,李春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4260号原告:李春山,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徐瑞,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高公镇高公居委会。住址:涡阳县高公镇高公居委会。负责人:张士洋,主任。被告:李春影,男,194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陶晓宇,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山诉被告李春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山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山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