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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金壮与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壮,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慧志,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514号之二原告:王金壮,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钦,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杨晓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波,女,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第三人:张慧志,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宝,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伦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玉荣,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奋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金壮与被告呼伦贝尔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通知张慧志、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贵富、呼伦贝尔市通达九洲商贸有限公司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于2017年8月21日通知原告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第三人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王金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第三人张慧志、第三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金壮、第三人张慧志、第三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金壮负担。审 判 长  孙 军审 判 员  蔡井福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