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春香、贾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春香,贾帅,高宗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5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香,女,1961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委托代理人:赵保民,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帅,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宗美,女,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系贾帅之妻。再审申请人李春香因与被申请人贾帅、高宗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春香申请再审称,原审错误采信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据,将被申请人贾帅通过银行支付给申请人丈夫贾兴台的经营货款错误认定为被申请人已部分偿还了申请人的借款。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裁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春香与贾兴台,贾帅与高宗美均系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共有。2015年11月5日李春香给贾帅打款100000元,当日贾帅又将65000元转给贾兴台,该款应视为已偿还李春香。2015年11月27日李春香给高宗美打款50000元,因2015年6月4日贾兴台拖欠贾帅、高宗美41507.1元,相互冲抵后,该150000元借款还有余款43492.9元未还。李春香主张贾帅支付其丈夫贾兴台的款项系经营货款而非偿还借款,依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李春香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春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建立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苑丽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娇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