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7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7265徐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265号原告:徐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琵琶村琵琶路1巷新村20号。法定代表人:李光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勇,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原告徐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徐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林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