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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彦辉与李绥、马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辉,李绥,马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86号原告:张彦辉,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李绥,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马遥,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张彦辉与被告李绥、马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彦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2元,由原告张彦辉负担。审 判 长  韩颖春审 判 员  杨 朝人民陪审员  王会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