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彦辉与李绥、马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辉,李绥,马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86号原告:张彦辉,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李绥,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马遥,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原告张彦辉与被告李绥、马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张彦辉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计1262元,由原告张彦辉负担。审 判 长 韩颖春审 判 员 杨 朝人民陪审员 王会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