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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57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孙丹阳与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阳,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57526号原告:孙丹阳,女,1990年2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椿树馆街19号8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冯敬,董事长。被告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3号院3号楼02。负责人冯敬,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尔,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3号院3号楼02。原告孙丹阳(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臣亚太公司)、被告庄臣亚太(北京)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孙丹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真,庄臣亚太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负责人冯敬、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丹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庄臣亚太公司和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赔偿损失5万元、退还清洗费604元。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1月22日在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办理会员卡一张,并向其预付服务费5000元,由该公司提供纺织品等清洗服务。2015年6月25日,我将真丝地毯及长椅交由该公司进行清洗,清洗前我明确告知该公司真丝地毯只能干洗,该公司员工表示知道,双方签订了《客户服务单》,我向该公司支付了清洗服务费604元。该公司在清洗时,由于其员工过错,将真丝地毯进行了水洗,导致地毯大面积掉色无法使用。由于该地毯购买价格40余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因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由庄臣亚太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因此要求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现诉至法院,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庄臣亚太公司和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辩称:不同意孙丹阳的诉讼请求。孙丹阳是办理了会员卡,但其地毯不是真丝地毯而是毛毯,清洗前没有标明需要干洗还是水洗。其地毯不是新的,在2015年1月22日办卡的时候就清洗过,不存在无法使用的问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2日,孙丹阳在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办理会员卡一张,由该公司提供纺织品等清洗服务。同日,孙丹阳将包括地毯在内的物品交由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进行清洗。2015年6月25日,孙丹阳再次将地毯和长椅交由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进行清洗,双方签订了《客户服务单》,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从孙丹阳的会员卡中扣除清洗服务费604元。上述《客户服务单》中载明的预约项目为“清洗纯毛地毯、长椅蒸汽清洗”。庭审中,孙丹阳提交照片数份,证明地毯仍在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处保存,因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的清洗原因导致地毯大面积掉色无法使用;提交网页截图,证明同款地毯的参考价格。庄臣亚太公司和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地毯尚在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保存,但不认可收取的地毯无瑕疵,不认可清洗原因导致地毯大面积掉色无法使用,不认可地毯的参考价格。庄臣亚太公司和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将涉案地毯在庭审中展示,并提交照片,证明地毯不存在大面积掉色无法使用。孙丹阳认为地毯已经出现颜色不一致。经询,孙丹阳表示该地毯是第二次在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清洗。孙丹阳申请对地毯清洗前的价格及清洗后的价格进行鉴定,经高院随机确定评估机构为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2016年8月10日,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一份,载明“因评估对象为地毯清洗的相关价格,对此评估标的,评估行业中没有明确规定评估计算以及及类似评估案例,国家相关部门无明确规定相关评估对象的评估标准,因此鉴定条件不满足。故我司对此案件无法作出相应的价格评估。”后孙丹阳撤回鉴定申请。另查,庄臣亚太公司和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为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孙丹阳在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办有会员卡,并签订《客户服务单》,双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孙丹阳主张其明确告知庄臣亚太朝阳分公司员工涉案地毯为真丝地毯,只能干洗,该主张与《客户服务单》中所载明的预约项目“清洗纯毛地毯”并不一致。另,从当庭展示的地毯来看,尚无法得出该地毯达到大面积掉色无法使用的程度。现庄臣亚太公司已提供清洗服务,并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违约情形,孙丹阳应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综上,孙丹阳诉请要求赔偿损失并退还清洗费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丹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原告孙丹阳(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乐人民陪审员  赵金燕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毛珂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