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3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庆武、孟庆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庆武,孟庆群,于法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3219号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香云,系该行龙华支行信贷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孟庆武,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孟庆群,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被告:于法宾,男,197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武、孟庆群、于法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侯洪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