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恢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尹国军与张恩军、张秀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国军,张恩军,张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86号申请人执行人:尹国军,男,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张恩军,男,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被执行人:张秀云,男,汉族,现住通榆县开通镇。尹国军申请执行张恩军、张秀云买卖合同责任纠纷一案,通榆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1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法开民初字第1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 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付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