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陈贺、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陈贺,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5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住所地蚌埠市。负责人:张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雷,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贺,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束永柱,总经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与被告陈贺、绿地集团蚌埠新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