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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6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文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88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组织机构代码66705532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宋文法,男,汉族,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500元、利息及其他案件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宋文法银行存款人民币556.52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剩余款项已向你方支付;同时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相关部门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计 晴执行员  聂赫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智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