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仕明与四川省博诚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仕明,四川省博城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罗仕明,男,生于1974年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博城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4号1栋1楼141号。法定代表人吴顺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罗仕明申请执行四川省博城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5044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1525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5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