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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家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1刑初6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家报,男,1972年9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本案,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7]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家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家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1日20时14分许,被告人张家报饮酒后驾驶浙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宁市许村镇施救中心地洞地方时,遇执勤民警检查,被告人张家报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回,被告人张家报谎报身份,并拒绝做呼气式酒精测试,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送检的被告人张家报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0毫克/100毫升。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家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理化检验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现场调查笔录及照片,拓印比对,视听资料,抓获经过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报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家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家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费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