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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8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赖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赖松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350号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金水湾小区。法定代表人:袁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清华,男,该公司员工。被告:赖松生,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资溪县。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松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溪县凯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项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