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覃丹、刘婷等与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丹,刘婷,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127号原告:覃丹,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原告:刘婷,女,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朝发,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曜光,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垂抛,总经理。被告: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法定代表人:吴雄彬。原告覃丹、刘婷诉被告南宁荣宝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南宁荣宝华贸易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覃丹、刘婷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丹、刘婷撤诉。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计3162.5元,由原告覃丹、刘婷负担。审 判 长 周福升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人民陪审员 刘菊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