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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80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四和、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四和,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四和,男,196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彩云街2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11916-3。法定代表人伍良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四和与被执行人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2日作出开劳仲字(2016)第120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工资30988.03元,承担公告费6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73元。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刘四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四和尚未受偿的债权为31588.03元。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刘四和发现被执行人斯创姆福禄能源设备(天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劳仲字(2016)第1209号仲裁仲裁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