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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徐长利、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利,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1421号申请执行人:徐长利,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法定人:侯宪申,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长利与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履行了(2016)鲁0832民初34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长利与被执行人梁山蓝天化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斌审判员  王从侠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