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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5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5345郑荣荣与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荣,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5345号原告:郑荣荣,男,汉族,1951年2月16日出生,住苏州市姑苏区。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中胜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国。原告郑荣荣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宏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郑荣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郑荣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郑荣荣负担。审判员  刘佳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怡静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